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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主要职责
(一) 宣传、贯彻和执行国家、省关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业 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提出行业发展   中、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、审查本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、景区详细规划;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 各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“一书二证”的前置审批工作;负责非城市规划区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“一书二证”的审批工作;负责制定风景旅游区开发计划。
(三) 负责全市旅游业的宏观管理,拟订风景名胜区和旅游 行业管理办法,并组织实施;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、规划,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;负责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评定工作;负责旅游饭店、星级饭店的管理,承担旅游饭店一、二星级的评定工作;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、信息和咨询工作。
(四) 积极培育、开发旅游市场,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。
(五) 负责编制、申报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,引导 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工作;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、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。
(六) 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,并 组织实施;统一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和重点促销活动;组织、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、市场营销;收集、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,向旅游企业发布市场信息。
(七) 负责我市“中国优秀旅游城市”的创建和复核工作, 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和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;指导风景旅游协会的工作。
(八) 监督和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保护旅游消费 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;承办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;指导、监督旅游安全、旅游娱乐等工作。
(九) 负责审核、报批旅行社(旅游公司)和三、四、五星 级旅游饭店、旅游商店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,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工作;负责旅行社(旅游公司)的年检年审工作;受理旅客投诉。
(十) 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,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 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;负责全市旅游网络的建设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联系方式:
地址: 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3楼
公开电话:0577-61880388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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